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》(IEEPA)的起源、演变和应用
编者按:
围绕着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,本公号发表了以下文章:
本公号中关于TIKTOK所经历的CFIUS审查的相关文章,见:
本篇文章分析在特朗普签发的关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中,作为重要法律依据的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》。王新锐、罗为、何姗姗、刘文丽、王晶晶、余扬横波对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2020年7月发布的一份报告进行了摘要和选译,为理解该法案,提供了原汁原味的分析。
译者序
2020年8月6日,美国总统唐纳德·特朗普签署了两份行政令,分别针对TikTok和WeChat(即抖音和微信的国际版),要求从行政令发布之后45日起,禁止任何受美国管辖的个人或实体与TikTok、WeChat进行交易。上述行政令在内容中均提及总统签署该行政令是基于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》、《国家紧急状态法》等法律赋予总统的权力。此后,特朗普总统又于2020年8月14日签署另一份行政令,要求字节跳动(TikTok母公司)在该行政令发布之后90日内剥离其在美国的资产与相关数据(通过TikTok或Musical.ly收集)的权利与利益。特朗普总统在这份行政令的法律条文(Provisionof Law)部分表示:“除了《国际紧急经济法》第721节之外,我并没有找到其他授权依据支持我在这件事上对国家安全进行保护。”
在研究上述行政令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实质和潜在影响的过程中,我们判断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》(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,以下简称IEEPA)最为关键,其为美国总统的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,并决定了行政令的具体范围、相关经济制裁的方式等。而特朗普总统早于2018年6月就考虑依据IEEPA对中国公司从美国收购关键技术进行干预,也印证了我们这一看法。
在阅读了和IEEPA有关的大量资料和法律专家的分析后,我们认为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(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)于2020年7月14日发布报告“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: Origins, Evolution, and Use”最为全面、细致,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。原报告长达67页,为了便于理解,我们对本报告中部分较为关键的内容进行逐字翻译,并且以中英对照的方式呈现,其他部分内容则在不偏离原文的前提下进行了综述。
在仔细研究了本份报告和其他一些立法资料后,我们认为有几个重要的事实或判断,也欢迎专家指正:
IEEPA的覆盖范围很广,其中的多个概念都会随时间而发展,这意味着有宽泛而不是限缩解释的空间。尽管一直有会导致总统不当扩权的批评,但至今并没有会修改IPPEA的迹象。
虽然国会有权通过联合决议的方式终止国家紧急状态,或者出台法律限制总统在IEEPA下的权力,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任何国会议员以IEEPA为由提出终止国家紧急状态的决议。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会对总统援引IEEPA予以充分尊重。
从具体实施的角度上看,总统依据IEEPA发布行政令虽受到各种实质性限制,例如不得侵犯某些信息、信息材料交换的权利。但结合国会以往的态度,通常这类实质性限制在行政令发布和实施阶段并未有实质影响,而在制裁主体后续主张相关制裁行为无效或超出授权时,这类限制有可能被援引作为法律依据。
曾有多起诉讼,以禁止授权原则、第一修正案、第五修正案征收条款、正当程序条款等为由,试图推翻根据IEEPA采取的制裁行动。但经法院进行审查,绝大多数此类诉讼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,而少数得到支持的请求也并没有对现有的体系产生显著影响。
简而言之,从以往的大量实例来看,美国总统依据IEEPA发出行政令并非特例(如奥巴马总统在任期内通过援引IEEPA颁布行政令有44次),而行政令被挑战或推翻是特例。这也意味着,对于今后会受到其影响的中国科技公司来说,依据美国法律挑战行政令的难度是较大的,程序上应穷尽各种可能性,结果上则需要做好将被迫执行政令的准备。(王新锐 罗为 何姗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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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PO社群成果
线下沙龙实录见:
人脸识别系列文章
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
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(一):“行为个性化”
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(二):“个人敏感信息”
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(三):“个人敏感信息”的保护规则
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(四):“生物识别信息”
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
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
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系列文章
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(一):基本制度介绍
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(二):国际性的第214节授权
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(三):建立外国参与安全审查的行政令
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(四):FCC对中国企业的陈述理由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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